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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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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指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后又起诉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调解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指什么

  近几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在医疗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司法鉴定流程也比较冗长,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指什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1、过错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在过错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的范围产生影响。

  推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推定过错,仍以过错作为承担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采取过错推定,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这一举证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2、无过错原则

  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同样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危险、产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职务侵权的民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3、公平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如何来认定侵权行为呢是不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就必须赔偿,或者是受害人只要有损害,就能够得到补偿呢这就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上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学者主张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1、在医疗纠纷中,有些病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病情本身的自然转归,让医护人员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医疗事故认定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尤为重要。在美国认定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时主要考虑:如果医护人员的过失和病人受到的伤害之间只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那么法律上的因果标准并没有满足,病人一方的专家所提供的证词必须能够说服陪审团以下两种因果关系同时存在,一是如果没有医生的过失,病人的损害根本就不会发生;二是医生的过失比其他可能导致病人损害的因素更有可能导致病人所受到的损害。其他可能导致病人伤害的因素包括治疗本身的失败几率,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人自己不配合治疗等等。

  2、主观过错,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的主观要件。过错一般又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理论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主观标准,即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预见能力来确定其是否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他对此结果不负任何,若能够预见某种结果,则应承担。

  3、而客观标准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某种统一客观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这一客观标准是不依某个具体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是以适用于一般正常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是具有客观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4、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义,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原则,和民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相一致,但医疗事故的范围要小于医疗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由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具体认定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构成侵权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加上医学本身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学科。

  5、在医务界、法学界以及新闻媒体存在不同的声音也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这也需要医务界和法学界、患方互相联系、多沟通多了解,共同解决医患矛盾。在具体对待案件时,按照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进行协商、调解,参与民事诉讼,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指什么的内容,总的来说,处理医疗纠纷实行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承担主要。同时,判断双方过错的大小往往由司法鉴定报告决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后又起诉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解、通过他人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医疗事故,能够医患双方相互协商解决的话是最好不过的。但是有时候,医患双方就医疗事故已经达成和解了,但是之后一方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了,这时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后又起诉怎么处理。

  一、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后又起诉怎么处理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与之间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关于过错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组织鉴定。

  四、医疗纠纷中举证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最高法院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正置,举证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医患双方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双方都是可以反悔的,反悔之后就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去起诉就可以了。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后又起诉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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